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解答

2022-04-20 10:59:22

记者: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和配套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治理的要求电子烟行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政策。是落实法规,解决当前电子烟市场和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电子烟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电子烟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用尼古丁等新型烟草产品均纳入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结合销售的产品。烟弹、烟具等。纳入卷烟管理。”强调这一点。目前,我国尚未批准在我国销售加热卷烟,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二)明确监管主体。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同)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管工作。烟草市、县两级专卖局,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采购电子烟产品。进口电子烟产品,不独家经营已上市的电子烟产品。四是依法监管运输。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用尼古丁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器生产企业、以及国内外电子烟的尼古丁生产商。六、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依法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服务。

二、《电子烟》国家标准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电子烟品牌,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卷烟相关信息”产品参照本条例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并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香烟”。因此,制定“电子烟”强制性标准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电子烟》。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电子烟、雾化器等相关术语和定义;二是对电子烟的设计和原料选择提出原则要求;三是分别明确电子烟、雾化器、排放物的要求。给出了电子烟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配套的试验方法;四是规定电子烟产品的标志和说明。

三、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1年11月10日《决定》颁布实施之日起,电子烟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获得许可,产品应符合国家要求。标准规定,电子烟的进出口应符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程序,为保护相关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实施后设立了过渡期,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由于《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品牌,《电子烟》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于9月结束2022 年 3 月 30 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实施后设立了过渡期,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由于《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于9月结束2022 年 3 月 30 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实施后设立了过渡期,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由于《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于9月结束2022 年 3 月 30 日。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的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遵守《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烟草》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相关许可及产品技术审查等,设计产品合规,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电子烟行业将稳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和配套政策等,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准投资新建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临时新建、扩建产能,临时不得开设新的电子烟零售点。过渡期内,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新设立的电子烟、雾化器、尼古丁电子烟生产企业或生产场所的许可证申请;过渡期内不受理新零售市场主体违规的暂定(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新设立的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用尼古丁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过渡期过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国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

四、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需要申请什么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答:从事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尼古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范围变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五、如何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答: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应当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可向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或烟草专卖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含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的许可申请窗口申请国务院常务主任。在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平台申请。详细加工程序、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 (即电子烟、雾化器等的库存)。、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等);暂不受理现有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等扩大产能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新设电子烟、雾化器、以及过渡期内违规用于电子烟或生产场所的尼古丁。自2022年5月5日起,现有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向,然后按照上市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过渡期过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六、如何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答:只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公司才能申请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证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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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烟弹、烟具及与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可通过地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窗口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政务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许可网上平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服务。详细加工程序、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即库存电子烟)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工作。零售市场实体)许可证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反规定的新型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过渡期过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八、为什么要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如何申请?

答:技术审查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机构进行。《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烟技术审查管理系统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

九、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什么时候上线?

答: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促进电子烟行业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交易管理平台上线后,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以及通过技术审查的电子烟产品均应在平台上交易。

自2022年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将逐步在该平台进行交易。

十、《电子烟》国标技术内容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香精和可加雾化器的电子烟以外的调味电子烟。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顺应国际监管趋势,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电子烟》国家标准提出了科学适用的技术内容。用于产生供人类吸烟的气溶胶等的电子输送系统”,包括电子烟​​定义中的无尼古丁电子烟。第二,由于水果、食品、而饮料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很大,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烟,标准明确规定除烟草外,不得展示产品的特色风味。其他口味,并明确要求“气雾剂应含有尼古丁”,即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该标准是基于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和广泛咨询,该标准明确列出了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并被列入添加剂“白名单”。标准明确规定,除烟草外,不得展示产品的特色风味。其他口味,并明确要求“气雾剂应含有尼古丁”,即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该标准是基于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和广泛咨询,该标准明确列出了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并被列入添加剂“白名单”。标准明确规定,除烟草外,不得展示产品的特色风味。其他口味,并明确要求“气雾剂应含有尼古丁”,即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该标准是基于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和广泛咨询,该标准明确列出了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并被列入添加剂“白名单”。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该标准是基于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和广泛咨询,该标准明确列出了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并被列入添加剂“白名单”。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该标准是基于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和广泛咨询,该标准明确列出了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并被列入添加剂“白名单”。

十一、《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设定实施日期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到国家标准《电子烟》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设计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完成产品改造,并向相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查,所有这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因此设定了 5 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十二、各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电子烟相关政务服务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对相关业务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遵守《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

十三、近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查处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并依法查处过渡期内违反相关政策和要求的行为。 .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和电子烟自动售货机,删除网络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此类违法案件。如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查出添加合成大麻素等“顶级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十四、电子烟违法生产经营如何举报?

答:如发现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官网查询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渠道为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五、接下来与电子烟相关的法规是什么?

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公布电子烟相关许可管理、技术审查、产品追溯等相关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警示标志、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政策,税收、交付和入境携带,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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