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标注(组图)

2022-05-08 21:22:57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一次性电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这些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等,以及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下简称套)。

第三条 电子烟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套数均以“个”、“万”、“亿”为基本计量单位。

第四条电子烟产品零售、批发的最小包装单位为一盒,配送环节的最小包装单位为一盒。禁止不同产品共用同一个包装单元,套装中的墨盒应为同一产品。

一盒烟弹应该装1-3个烟弹,一盒香烟应该装1支香烟,一盒一次性电子烟应该装1支一次性电子烟,单盒香烟应该装1支一次性电子烟包含 1 个 一次性电子烟 包含 1 个吸烟组和 1-3 个吊舱。

单盒烟弹和一次性电子烟分50箱、100箱、200箱包装,单箱香烟、套组分20箱、50箱、100箱包装。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的盒、盒应当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二维码标签。

一次性性电子烟品牌_烟弹电子烟对比烟油电子烟_一次性电子烟

第六条  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语、注册商标、尼古丁含量、文字等信息外一次性电子烟,电子烟卷烟产品盒 包装上还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产品规格和数量、电池容量(如有)、客服电话等信息。盒子包装上应标注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产品规格及数量、盒子尺寸(长×宽×高)等信息。

第七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盒、盒包装上标明“仅限中国销售”字样。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箱、箱应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相关要求,并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第八条其他形式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规格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首页
产品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