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正式发布1172销售

2022-08-06 01:39:55

据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消息,《深圳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方案》19日正式发布。深圳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指南数量为1172个,自5月20日起实施。文件还指出,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受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实施,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实施”,《决定》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进行监管的职责。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合理的要求。

关于发布《深圳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方案》的公告

为规范深圳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切实落实控烟合规、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规定深圳电子烟,我局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界意见。现公布布局规划,本规定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2 年 5 月 19 日

深圳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卖许可证、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电子烟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深圳电子烟,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烟弹、烟具以及与烟弹和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营业场所。

第四条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遵循依法合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控烟情况、市场容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等因素,确定本市各行政区电子烟零售点的指导数量。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应用数量、电子烟销量、运营成本和利润等为参考因素,动态调整引导数量,实现供给平衡和电子烟市场的需求。

第七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设立电子烟零售网点,以引导编号为上限,依法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引导人数上限的,不再增设零售网点,按照申请人排队的先后顺序,按照“退一进一进”的原则办理。

各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公示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已设置零售点数量、可新增零售点数量、排队情况等信息。定期政府服务窗口。

第八条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时,各分店应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

第九条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受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未在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未满三年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提交信息时存在虚假举报材料等失信行为不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之一,并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拒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三年以下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因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经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重新申请;

(四)申请人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吊销后三年内再次申请;

(五)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一年内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

(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业户;

(七)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在三年内申请经营电子烟业务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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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无固定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位(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中拟拆除的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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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不独立于住宅,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在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等住所;

(十)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

(10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合经营电子烟,包括但不限于主营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易爆物品或挥发性有毒物质有有害气体的场所;

(10二)营业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内,营业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周边;

(10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形式的贩卖机变相销售或销售电子烟;

(10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

(10五)位于党政机关和医院;

(10六)某经营场所已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有效,在同一经营场所申请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七)其他不授予权限的情况。

第十二条下列场所不得设立电子烟零售店:

(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电子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等;

(二)经营网站的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互补营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备、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健康、医疗器械、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装修、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维修维修、保安室、影楼、棋牌室、印刷厂、培训机构、党群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

(三)经营场所专营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四)未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建为商业建筑;

(五)没有杂货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示的营业场所;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方案第七条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经批准的营业地址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持有人申请变更营业至其他地址在原发证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二)经营场所因客观原因位于幼儿园、中小学、青少年宫等限制区域,电子烟零售业务持有人自愿搬迁经营;

(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区烟草专卖局实施本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计划中的“上”和“中”包括数字。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中小学、青少年宫周边的相关计量标准,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控烟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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