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12-07 10:08:33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不得在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校、幼儿园周围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一次性电子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有尼古丁(尼古丁,下同)的气雾剂供人们吸烟的电子传递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和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尼古丁或不用于输送尼古丁的类电子烟产品不应标注为电子烟,应在包装上明确注明“本产品不含尼古丁(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提供尼古丁(尼古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烟生产经营和电子烟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液、电子烟、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器、雾化器添加剂、电子烟材料、电子烟排放物、排放物等。技术要求。

第二章 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 实行电子烟产品注册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上市前应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注册,需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进行安全性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第八条 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与注册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和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尼古丁生产,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适合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尼古丁的资金;

具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尼古丁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电子烟尼古丁的企业也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替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进行基础建设或者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替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使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烟梗,下同)、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产品拥有烟叶、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不得非法收购烟叶、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产品和烟叶废料。

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志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志。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签和警示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者取得注册的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对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由电子烟品牌控股公司对委托加工的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加强对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管理,确保其生产符合法律要求。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加强对电子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证范围,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证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合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资金;

(二)有独立于居住地的固定营业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蒸汽电子烟和烟弹电子烟_长沙一放性电子烟市场_一次性电子烟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公司、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交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控股公司,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采购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当按规定核定计税基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烟草广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设立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如果难以确定其是否为未成年人,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尼古丁。

第二十六条 异地配送、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携带电子烟产品入境的个人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容易诱使未成年人吸烟的大麻等加香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和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证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尼古丁的需求量,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使用的尼古丁,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三十三条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加锁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一次性电子烟,海关将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数量。

第三十四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中国烟草总公司独家经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的免税电子烟产品只能零售,销售包装上应当标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而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产品进行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而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果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的行为。卷烟制品、走私贩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违法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查询;

(二)检查涉案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处理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和电子烟中使用的尼古丁;

(三) 查抄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票据、记录、文件、商务信函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将产品从电子烟产品目录中剔除、责令停业、整改等。直至法律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资格、电子烟尼古丁等措施。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假冒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由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所用尼古丁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烟弹,是指含有气溶胶的电子烟成分;吸烟配件包括电子烟​​和其他新型烟草产品。电子烟是指通过雾化等方式使用电子烟等进行吸烟、吸吮、咀嚼或嗅闻的装置;与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清单等以一个包装单元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雾化是指含有尼古丁的气雾剂和辅助物质的混合物,可以被电子设备完全或部分雾化;烟油是指液体雾化。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品牌控股公司,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注册登记但未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公司;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注册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注册,仅受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尼古丁、雾化器等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电子烟的税收征缴,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规定了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
产品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