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首例涉电子烟类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案例分析(图)

2021-12-24 10:42:32

2021年12月17日,滕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的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案在滕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是五洲类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第一起涉及电子烟的案件。

案子

2021年5月,李某顺投资转让某五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后与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等人在广西梧州市滕县工作。某镇农贸综合市场三楼经营管理 梧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相关电子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购烟斗、烟嘴、烟油等原料后,该公司获得订单,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

2021年6月9日,某五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民警在滕县某镇农贸综合市场三楼查获假冒深圳汉青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QD”的电子烟成品2.63万支,假冒伪劣电子烟成品3350支深圳市微博利科技有限公司“ELF BAR”注册商标,10000支假冒深圳多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KADO)PUFFPLUS”的成品电子烟(散装4800支电子烟品牌,盒装5200支) ),400支假冒北京万科威科技发展公司“MK”注册商标的成品电子烟,以及电子烟防伪码、电子烟半成品、空烟嘴、烟嘴等批次。经鉴定,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660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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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滕县检察院。经认真审查,承办公诉人认定,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了同一商标。情况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滕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详细说明了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的犯罪行为及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假冒注册商标罪也围绕本案的危害性展开。其他问题为李某顺等人提供了宫廷教育。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案件将在一个可选的时间进行审判。

假冒注册商标本质上是驰名商标的搭便车电子烟品牌,利用品牌知名度低价销售假冒产品,牟取暴利。这不仅损害了品牌的合法利益,而且还会将质量无法保证的假冒产品流向社会,是对品牌的侵权。当事人和用户权利的双重行为。

检察官提醒

致富路数万条,第一条是合法上路。只有遵纪守法,才能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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