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全省市场监管、烟草专卖两部门查办烟草综治案件

2022-01-12 09:43:56

18岁以下禁止使用电子烟,请勿阅读、分享本文并关注“雾化技术洞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未成年人吸烟保护工作。“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全省市场监管和烟草专卖部门查处控烟综合案件的多起电子烟案件。

一、郴州市北湖区XX电子烟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2021年7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郴州市同心路友阿国际购物中心4楼XX电子烟专柜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该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立案侦查。执法人员依法获取了监控录像,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于7月4日和7月5日分别向4名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销售额为276元。当事人在出售时未核对买方身份信息,明知其为未成年人。他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株洲市天元区XX商业银行向中学生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3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经查,2021年2月20日一次性电子烟,株洲市天元区XX商行在苏宁广场1楼向身穿北京师范大学株洲附校校服的学生售卖一盒魔笛电子烟烟弹。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 (3)、进价55元,售价100元一次性电子烟,利润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通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行动;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0元;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0元;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0元;

三、岳阳XX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岳阳市东茂岭路有一家电子烟店,虚假宣传电子烟产品,误导消费者。经查,岳阳XX科技有限公司是岳阳某品牌电子烟的授权经销商。产品”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向公众宣传。截至2021年3月2日,悦刻电子烟产品总销售收入为10477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行为; 2.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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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湘潭市无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案

2021年6月3日,根据湘潭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线索,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小X无照经营电子烟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在湘潭市多伦步步高一楼租用专柜,开设悦刻电子烟专卖店,无照经营多款不同口味的烟杆、烟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

五、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9月7日,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XX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经查,当事人在衡阳太古商城二楼以每支20元的价格购买了15支CE5 ELECTRONICCIGARETTE电子烟产品,并以每支30元的价格向衡山县四中未成年学生销售了30支CE5电子烟产品。 2021年9月4日,一款电子烟产品,利润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人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益阳市南县“2021.7.28”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7月28日,益阳​​市南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南县立达中学附近的一家文具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配合南县公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确认王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8月5日,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整改;2.给出警告;3.罚款1000元。

七、长沙市望城区“XX便利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1年8月16日,长沙市望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到“XX便利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线索后,立即对涉事门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28日19时44分,当事人在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紫心玉湖湾7-8栋101号“XX便利店”询问了一名14岁的儿童,长沙市。成人售卖芙蓉王1支(硬中棒)0.(0.002万支)、雪加牌电子烟烟弹1支(提神蓝莓)、雪加牌电子烟1支1弹(冰镇西瓜),总价值100元,销售额100元,违法所得28.2元。8月23日,长沙市望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违规2.警告;3.28.没收违法所得2元;4.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元;4.5000元罚款。

八、株洲市天元区XX水果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视察了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88号中信庐山1号103号103号“天元区XX水果店”。 12345市长热线转来的投诉信息。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获取利益,从2021年初开始,某电子烟销售员分三批购买了某品牌电子烟约80箱,并在店内销售。2018年7月9日18:00左右,一个品牌的电子烟盒(包括电子烟​​、烟弹等)被卖给了一名刚完成培训班的未成年学生。电子烟盒进货价40元,销售价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9月3日,株洲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 发出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10元;4. 罚款2000元。株洲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 发出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10元;4. 罚款2000元。株洲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 发出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10元;4.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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